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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迁房屋是否合法?

2022-10-02 来源:呈财网

首先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强行拆迁,能够进行强行拆迁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拆,其他的机关无权强拆房屋。但政府部门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这些部门。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则房屋主管部门就有权进行拆迁(一般是城管部门)。不搬迁,城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强拆。

如果是合法建筑,且拆迁程序合法,拆迁户逾期不搬迁且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则拆迁负责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这其中有几个前提,一是拆迁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主要是六七个公告,实体合法包括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等。

一、行政单位违法强拆怎么办

行政单位违法强拆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部门强拆行为不一定违法,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拆迁维权中如何取证,有利于提高补偿

拆迁维权中取证的相关方法如下:

1

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在拆迁的时候,我们应第一时间梳理自己持有的各种权利证书和证明。一般涉及到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等能证明土地、房屋及经营的证明原件,这些证据越齐全,后续维权道路越顺畅。

注意:如果拆迁方以核查证件等为名,将上述证件收上去。被拆迁人不要稀里糊涂地就将这些原件交给拆迁方,而是应当提交复印件,并将这些重要的原件转移到安全可靠的地方保存完好并留存备份,以防房屋被非法强拆之后,文件丢失。

2

房屋拍照录像

要对自己的房屋拍照和录像,在保证完整性和不间断性的条件下,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要从不同角度对房屋全方位的进行拍照和录像;

2、选定另一处不动产作为参照物进行拍照录像,这样可以更加清晰判断出你房屋的坐落位置;

3、对房屋内结构和装修情况拍照录像,必要时可以在录的同时附加自己的说明。

3

收集拆迁公告、通知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会收到或看到以下文件:“拆迁公告”、“宣传册”、“明白纸”、“致广大被拆迁户的一封信”、“补偿安置方案”等。

被拆迁人此时应当做的就是保存文件并拍照或复印留存备份,这些文件都是寻找拆迁方违法点的重要突破口。

4

补偿谈判录音

为加快拆迁进度,拆迁方往往会多次登门洽谈补偿安置事宜,此时可以做必要的录音,特别是对于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一旦被逼签,有这些录音作为证据,日后维权也更加有利。

5

遇违法强拆,及时报警,拍照录像

不论警察是否在场,都要电话报警并对电话录音。对于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后冷处理,这些证据都是之后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的有利武器。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强拆现场和被拆之后废墟进行拍照录像。虽然强拆之后,取证困难,操作难度加大,但是做好这些取证工作收集到的证据,在之后的维权中,都是争取合理合法赔偿款的最有效凭证。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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