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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员出入武汉政策

2024-11-28 来源:呈财网
第1种观点: 外省进武汉最新政策如下:1、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2、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即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3、省外入鄂返鄂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立即进行“落地检”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员实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自驾游人员应主动检测;4、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道路途径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即停即走的,实行闭环管理,对在本地居住或长期驻留的,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落实服务管理措施;5、对进入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的省外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拟进入工地的非本地(7天内有外市旅居史)人员,先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与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方可进入工地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省人员出入武汉需严格管理,除救援车辆,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法律依据:《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自2021年8月2日起,将武汉经开区沌口街道划定为中风险地区,其他地区风险等级不变。中风险地区实行封闭管理,实行“只进不出,严禁聚集”管理措施。原则上每户限一人在指定时间外出购置保障物资。所有车辆一律从严管控,除医疗救护车辆、抗疫工作车辆、运输医疗救护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消防、抢险、环卫、警车等特种车辆之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通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高风险地区湖北需要隔离。低风险地区不用。疫情期间外出必须出具健康码,行程码,核酸阴性证明。疫情期间需要佩戴好口罩。疫情期间交通出行政策:一、全面畅通低风险区人员通行。非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人员通过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路自驾小客车出行的,体温、健康码、行程卡正常即可正常通行。二、严格做好“外防输入和输出”。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的人员出行,要求体温、健康码、行程卡正常,并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三、畅通省内货运通道。非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乘人员体温、健康码、行程卡正常即可通行;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乘人员,除体温、健康码、行程卡正常外,还需提供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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